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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校院109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創稿文號:A1100408008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分 文 日 期︰2021-04-08 承 辦 人︰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兩岸事務中心_陳順明
收 發 文 號︰1100004477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 地 址︰10051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密 等︰普通 承辦人 :江奇晉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電話 :(02)7736-6712
發 文 字 號︰臺教文(五)字第1100048904號 傳真 :(02)2397-6778
發 文 日 期︰2021-04-07 電子信箱:trichi@mail.moe.gov.tw
附   件:要點規定、僑生(含港澳生)適用表件、外國學生適用表件

     1.  a98df10e5ef89facf3c3502a55c8d38f_A09000000E_11025048904_doc1_Attach1.pdf
     2.  a98df10e5ef89facf3c3502a55c8d38f_A09000000E_11025048904_doc1_Attach2.pdf
     3.  a98df10e5ef89facf3c3502a55c8d38f_A09000000E_11025048904_doc1_Attach3.pdf

 
主   旨:有關大學校院109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
      習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僑外生。
說   明: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本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
   作業要點」(如附件1)。
 二、109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
   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
   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三、檢送僑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2、附件3),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申請案請分開列冊,俾利審
   查。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主題專區」-「
   僑外生事務」,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四、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本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請學校於本(110)年6月15日前整批彙整相關申請表件函
   送本部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
   ,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本部辦理。

※應屆畢業境外生,如欲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請備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後,於110年5月24日(一)前送至就讀之學系辦公室進行初審。

暫定110年5月5日(週三)下午1點於行政大樓1F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會議室舉行說明會,報名網址:https://aspstd.fy.edu.tw/ActivitySignup/SignupMain.aspx?ActivityID=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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