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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創稿文號:A1080408034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分 文 日 期︰2019-04-08 承 辦 人︰國際暨兩岸事務處_郭燕雀
收 發 文 號︰1080004371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普通件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密 等︰普通 聯絡人 :江奇晉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電話 :(02)7736-6712
發 文 字 號︰臺教文(五)字第1080050654號 傳真 :(02)2397-6778
發 文 日 期︰2019-04-08 Email:trichi@mail.moe.gov.tw
附   件:要點規定、僑生適用表件、外生適用表件

     1.  995a12482249ecabebc48b86b778f80f_1080050654_Attach1.pdf 
     2.  995a12482249ecabebc48b86b778f80f_1080050654_Attach2.pdf 
     3.  995a12482249ecabebc48b86b778f80f_1080050654_Attach3.pdf 
主   旨:有關大學校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僑外生。
說   明: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本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1)。
 二、107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三、檢送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2、附件3),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申請案請分開列冊,俾利審查。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教育部僑外生畢業後實習專區」(http://ocec.nkfust.edu.tw)-「申請表件下載」項下下載使用。
 四、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107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請學校於本(108)年6月10日前彙整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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