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
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840號令訂定發布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入境後,於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防疫旅館費用之負擔,以達照護僑生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百零九學年度各級學校(含建教僑生專班)一年級僑生新生,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日期須符合居家檢疫或隔離日期,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相關規定者。
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之費用。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採定額補助,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新臺幣五千元,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1.學生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次日起十日內,填妥「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檢附住宿旅館發票或收據、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知書(驗畢退還),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畢退還),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學校
(1)於一百零九學年度上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新生申請防疫旅宿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申請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人數印領清冊」(附件二)及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含住宿旅館發票或收據),報本會辦理核銷及核撥經費。
(三)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2.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應由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住宿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一百零九學年度各級學校入學之香港或澳門新生,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符合申請之學生,請備妥以下資料:
1.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
2.住宿旅館發票或收據
3.身分證明文件(護照及簽證)
以上文件繳至行政1樓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辦公室,陳順明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