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收 發 文 號︰1030006915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普通件 |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聯絡人 :房庾靖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6314 | ||||||||
發 文 字 號︰臺教文(二)字第1030086521號 | Email :ycfang@mail.moe.gov.tw | ||||||||
發 文 日 期︰2014-06-11 | |||||||||
附 件:內政部─103.06.10.10309521425號函、內政部─103.06.10.10309521425號 函附件 1. 1030086521_Attach1.pdf 2. 1030086521_Attach2.pdf 3. 港澳居民居留許可辦法1209.pdf 【張嘉玲】 4. 修正條文1030610.pdf 【張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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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3年6月10日以台內移字第1 03095214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 w)下載,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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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據內政部103年6月10日台內移字第10309521425號函辦理。 | |||||||||
正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含大學系統) | |||||||||
副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僑生及外生事務科、國 際及兩岸教育司-兩岸事務科 |
備註:
一、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人才政策會報之留用人才政策,衡平規範各種人流管理,放寬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
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得申請定居(第30條)。
二、另為與僑外生畢業延期居留衡平,爰修正港澳學生畢業延期居留期限由現行90日放寬為6個月,如本年度應屆畢
業留臺覓職者,可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畢業證書向該署各服務站申請延期至12月31日止,如延畢1學期
者,可持畢業證書延長居留至翌年6月30日止,俾利在臺覓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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