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教育部「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創稿文號:A1030818020 |
|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分 文 日 期︰2014-08-18 | 承 辦 人︰研究發展處國際暨兩岸交流中心_張嘉玲 | ||||||||
收 發 文 號︰1030009478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最速件 |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傳 真 :(02)23976980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聯絡人 :洪嘉青 | ||||||||
發 文 字 號︰臺教文(三)字第1030113897E號 | 電 話 :(02)77365730 | ||||||||
發 文 日 期︰2014-08-18 | |||||||||
附 件:「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 本」、公告掃描檔 1. 0113897EA0C_ATTCH17.pdf 2. 0113897EA0C_ATTCH18.doc 3. 0113897EA0C_ATTCH7.doc |
|||||||||
主 旨:「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 030113897B號公告發布,茲檢送公告影本及公告附件1份,請 公告周知。 |
|||||||||
說 明: 一、旨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訂,係有鑑於現行條文仍有未盡周詳之處,爰研擬增、修相關條文,以妥適保護消 費者權益。應記載事項部分,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1、應記載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業者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及業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效果。(前言) 2、應記載本契約之定義。(第一點) 3、應記載本契約適用之範圍及順序。(第二點) 4、應記載業者受委任辦理之項目。(第三點) 5、應記載委任期限及期限屆滿後業者之文件返還義務。(第四點) 6、應記載業者之告知義務。(第五點) 7、應記載消費者之文件交付及文件真實等協力義務。(第六點) 8、應記載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及違反時之賠償責任。(第七點) 9、應記載業者如期辦理及報告之義務,及違反時之效果。(第八點) 10、應記載業者服務品質之擔保責任,及違反時之效果。(第九點) 11、應記載業者特殊保證事項及違反時之效果。(第十點) 12、應記載依本契約所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及侵權時業者之最終賠償責任。(第十一點) 13、應記載業者有向消費者說明附條件入學許可、非正式學校之內容、風險及退學退費規定等義務。(第十二 點) 14、應記載業者報酬之數額及支付方式。(第十三點) 15、應記載業者代收轉付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繳納方式。(第十四點) 16、應記載業者複委任之效力及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五點) 17、應記載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受任事務無法完成時之效果。(第十六點) 18、應記載業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違反時之賠償責任。(第十七點) 19、應記載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受任事務無法如期完成之損害賠償責任。(第十八點) 20、應記載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受任事務無法完成之效果。(第十九點) 21、應記載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權利及報酬處理方式。(第二十點) 22、應記載契約業者退費基準。(第二十一點) 23、應記載因本契約涉訟時之合意管轄法院。(第二十二點) 24、應記載契約由雙方分執保管。 (第二十三點) 25、應記載契約約定較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第二十四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第一點) 2、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第二點) 3、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使消費者蒙受不利。(第三點) 4、不得記載業者可收取除約定費用以外之額外加價。(第四點) 5、不得記載免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契約約定或其他法律規定所應履行之義務。(第五點) 6、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誠信、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第六點) 7、不得記載業者得排除履行輔助人應負之責任。(第七點) 二、為使88年發布之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與應記載事項修訂內容一致,避免業者與消費者適用規範之混亂, 故將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併配合修正並公告。 |
|||||||||
正 本:中華民國留學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含大學系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 | |||||||||
|
瀏覽數:
分享